EOS.IO宪法草案条例第六条 “10%所有权上限”
EOS官方Block.one副总裁Thomas Cox在EOS Go社区发布了15条EOS.IO 宪法草案条例,阐述了关于诚信、产权、仲裁、禁止买卖选票、无所有者或受托人、10%所有权上限、处罚协议、区块生产者协议、设立仲裁讨论会、仲裁员标准、开发人员和智能合约许可、多语言契约、开发者对非成员的访问负责、无积极权利、指定默认仲裁讨论会15个问题的处理法则,旨在创立和授权具有约束力的生态法案。
今天Starteos将给大家分享第六条条款“10%所有权上限”,之后将逐条分享,带大家了解整个《EOS.IO宪法草案 》。
《条款6 - v0.3.0版EOS.IO宪法草案 - 10%所有权上限 》
以下为译文:
目的正如本宪法草案第五条所讨论的那样,EOSIO软件不得有受托人。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,以及为了防止大鲸对区块链的控制,“宪法”提议,将任何一个“成员或实益权益者”的所有权(的比例),限制在所有已发行的token的10%以内。
条款内容任何成员或任何受益权均不得拥有已发行的token的10%以上。
讨论限制token所有权在整体中的百分比,是有原因的。
从历史经验来看,超过一定规模的token所有权,一直是损害其他区块链滥用行为的踏脚石。
许多政府和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所有权门槛,超过这个门槛,将会采用不同的和更严格的规则。10%经常被(当作门槛)使用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“持有公司10%以上股权证券的股东”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身份提交为“内部人员”。
一旦一个人成为一个足够大的大股东,出于正常的自我利益,他们可以开始像受托人那样行事;通过大股东的行为和期望的创建等(情况),可能会导致合法的utility token(例,非证券)演变为一个隐性证券。
(本文来源:金色财经)